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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头沟区政府采购工作程序

为提高我区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加强政府采购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使政府采购工作在我区顺利开展,特制定本工作程序:
一、 政府采购工作程序适用的范围
本工作程序适用于全区各预算单位。
二、政府采购项目实行目录管理。采购目录由区政府采购办公室(以下简称采购办)依据财政部、北京市政府采购办公室公布的政府采购目录,结合本区实际情况提出,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在编制下一年度预算时由区采购办向社会公布。
三、编制政府采购计划。各使用单位在编制下一年度部门预算时,将该年度政府采购的项目及资金预算列出,报区财政局汇总。
四、政府采购方式的审批。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的方式。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除经区采购办批准外,都应实行集中采购。
五、政府采购工作程序
(一)各使用单位依据公布的政府采购目录将政府采购项目的立项材料及资金申请报区财政局主管科室;属于政府采购目录范围,且资金全部由使用单位自筹的使用单位直接报区采购办。
(二)财政局主管科室根据本年度的预算,审核、确定采购项目并做出预算安排后,由使用单位依据确定的采购项目到采购办填制“门头沟区政府采购项目申请表”(表一)并附以下材料报采购办。
1.批复的预算指标文件;
2.货物采购的名称、规格、数量及供货的地点、时间;工程采购的名称、性质、工程预算及施工地点、工程竣工的时间;服务采购的名称、内容及提供服务的时间;
3.与政府采购项目内容相关的其他资料。
(三)采购办接到所报的上述材料后根据本年度的采购计划,确定采购方式(集中或分散)及资金支付方式报主管局长、局长批复后,根据批复的采购方式及资金支付方式通知政府采购执行机构(主要指:区政府采购中心、使用单位主管部门、有相应资质的招标公司等)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政府采购程序进行采购,并对采购过程予以监督。
(四)实行集中采购的采购项目,由采购中心或有相应资质的招标公司进行采购;实行分散采购的采购项目,需经采购办审核确定招标单位,有两种方式即:1、由采购中心与使用单位的行政主管部门按采购程序联合采购,2、由使用单位的行政主管部门按采购程序直接组织采购。
六、政府采购资金拨付方式。
政府采购资金拨付方式原则上按区财政转发《北京市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拨付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执行。
(一)属于集中采购项目的政府采购执行机构在开展采购活动前由相关科室和项目单位将政府采购资金汇集到国库科指定的“政府采购资金专户”,采购项目完成后,采购执行机构在使用单位验收合格后填写《门头沟区政府采购资金直接支付申请表》(表二)及相应采购文件报采购办。
(二)属于分散采购项目的,财政局相关科室将预算资金汇集到“政府采购资金专户”,采购执行机构根据采购项目的进展情况填写《门头沟区政府采购资金支付申请表》(表三)并附相应采购文件报采购办。
上述(一)、(二)项政府采购执行机构应及时向采购办报送下列采购文件:
1.政府采购活动记录;
2.约定付款时间和付款条件的采购合同副本或采购协议副本一式两份;
3.采购项目验收证明或质量验收报告一式两份(分次付款项目,最后一次付款前提供);
4.中标供应商开具的发票复印件一式两份(分次付款项目,最后一次付款前提供);
5.特殊情况(差额付款方式下)采购单位已支付应分担资金的付款凭证复印件一式两份;
6.采购办认为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三)采购办对“申请表”及所报上述采购文件进行审核,报局领导批复后,开据“政府采购资金直接支付通知单”或“政府采购资金支付通知单”;(分次付款项目或多个预算单位同类项目采购附《政府采购资金用款计划表》)(表四)并附以下采购文件,送达国库科作为拨款依据和会计档案资料,国库科按照“专户存储,先存后支,专款专用”的原则,统一核算、统一支付。
1、采购合同副本或采购协议副本(分次付款的第一次附原件,以后附复印件);
2、采购项目验收证明、中标供应商开具的发票复印件(分次付款的,最后一次付款前提供);
3、特殊情况(差额付款方式下)采购单位已支付应分担资金的付款凭证复印件;
4、国库科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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